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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10日电 题:中国式现代化对中拉人权合作有何启示?
作者 卡修斯·吉马良斯·柴 巴西马拉尼昂联邦大学教授

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没有和平,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和平。”然而,在国际法律和政治话语中,和平权与发展权往往被视为修辞性愿景,而非可执行的规范性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两项权利关乎生存与发展,构成集体性前提。缺少这一前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便无法实现。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和平权与发展权的实现面临地缘竞争加剧、发展赤字加深等结构性障碍。中国式现代化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固和平,为全球南方提供了有益镜鉴。未来,中拉双方可在现有合作基础上探索司法层面的制度性对话,将理念共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共同标准,使各国真正受益。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结构性挑战
和平权与发展权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优先地位。它们是典型的第三代人权——“团结权”,产生于非殖民化进程,也是建设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核心因素。
和平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外部干涉、霸权战争和资源驱动型冲突的影响,从而维护其主权以及人民的人身安全。发展权则体现为享有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公正的贸易条件、技术转让以及为工业化保留政策空间的权利。和平权与发展权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在保障这些权利方面仍面临多维度的结构性挑战。首先是部分发达国家实施的单边强制措施,即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之外的制裁。它们往往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人口产生巨大影响,阻碍食品、药品和技术的获取,直接损害发展权与和平权。美洲人权委员会曾多次指出此类措施造成的严重人道主义影响。
其次,全球金融和贸易架构仍然存在不对称。发达经济体的高利率、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以及富裕国家的保护性补贴,都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能力。
再次,人权规范适用中的双重标准,意味着一些具有变革意义的和平倡议有时会从地缘政治而非人权视角受到审视,从而限制和平权实现的推进。巴西自身面临的挑战,鲜明体现了这些问题。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融资困难,以及管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面临的社会影响等,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所面对的结构性制约。
此外,技术和监管垄断,例如半导体出口管制,以及外部武器流入或代理冲突等,也构成了发展中国家追求和平与发展权益面临的现实阻碍。

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实践与启示
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即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它构成了以和平权为基础、通过大规模实践实现发展权的一种方式。
从人权视角看,最重要的经验事实是,中国使8亿多人摆脱极端贫困;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这一规模占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这一成就并非通过殖民主义或战争实现,而是依靠国家主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取得。它直接体现了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即不断改善全体人民的福祉。
将生态和谐纳入现代化进程,回应了健康环境权作为和平与发展共同组成部分的要求。明确坚持和平发展,则尊重了其他国家的和平权,与《联合国宪章》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相一致。
对于拉丁美洲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若干启示。首先,它表明,一个强有力且具备治理能力的国家,能够迅速扩大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普惠覆盖。不平等长期被美洲人权委员会报告列为拉丁美洲的主要人权挑战,而中国经验提供了一条具体路径:通过对互联互通、卫生和教育进行有规划的投资,缩小区域差距。巴西自身的“家庭补助金计划”在减贫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中国式现代化表明,如果将此类社会政策与产业政策和基础设施投资相结合,其效果可以进一步扩大。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对于拉丁美洲民主国家而言,这意味着“有尊严的发展”不必遵循外部强加的条件。它可以将市场机制与有力的国家引导相结合,以保护社会权利。
再次,中国式现代化表明,以基础设施为驱动的区域一体化,能够将经济相互依存,转化为维护和平的现实条件。这对南美洲区域一体化努力具有直接启示。
20世纪80年代中国提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这一判断至今仍然有效,其当代表达则是坚持现代化可以以和平、包容和生态可持续的方式实现。从人权视角看,这并非抽象的意识形态主张,而是一场可观察、可验证的大规模实践:在保障集体和平与发展权益的同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逐步实现。

中拉合作路径与司法对话倡议
中国和拉丁美洲的合作已经形成制度、物质和司法层面的路径,将和平权与发展权从规范性理想转化为切实成果。中国—拉共体论坛及其历次共同行动计划明确将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列为优先事项;已有20多个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将本国发展战略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衔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已在20余个拉美国家实施200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创造就业、促进技术转移并缩小发展差距。
然而,目前中拉之间仍缺乏系统性、常态化的司法对话机制。下一步,可依托中国—拉共体论坛司法分论坛,建立和平权与发展权领域的专项司法对话,推动形成共识性司法原则并付诸实践,同时建立比较判例数据库,以促进持续的专业交流。
和平权与发展权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现其他一切人权的结构性条件。对这两项权利的解释,需要在司法理念上实现三个转变:从消极和平转向积极和平,从作为豁免的主权转向作为责任的主权,从孤立发展转向合作进步。中拉结构化司法对话将强化南南合作的法治维度,在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多极世界中,为全球南方共同建设更加公正、和平的国际秩序提供保障。(完)
作者简介:

卡修斯•吉马良斯•柴(Cássius Guimarães Chai),巴西马拉尼昂联邦大学维多利亚法学院法律与地缘政治学教授。国际法协会和欧洲国际法学会会员、国际刑法协会会员。
研究领域包括宪法、国际法、公共政策、公共卫生与人权、地缘政治与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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