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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11日电 题:中拉合作如何助力发展中国家实现和平与发展权益?
——专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副教授易波
中新社记者 陈欣怡

和平权与发展权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基础性意义。当前,不少发展中国家仍面临冲突动荡、发展失衡、权利保障不足等挑战,和平与发展权益的实现亟须法治保障和国际合作支撑。
第三届中拉人权圆桌会将于9月15日在秘鲁利马举行。中新社“东西问”近日专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副教授易波,结合中拉合作实践,解读和平权与发展权。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从法理角度,怎样理解和阐释和平权?
易波:和平权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但相关规范的法律效力和实现机制仍呈现层次差异。
201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和平权利宣言》属于宣言性文件,并非条约,但为理解和平权提供了重要规范指引。该宣言指出,人人都有权享有和平,从而使所有人权得到促进和保护,使发展得以充分实现。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二十三条则以条约形式确认,各民族享有国内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利。虽然普遍性和平权本身仍主要体现为宣言和原则,但其诸多构成要素已由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所保障,例如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以及生命权、自决权、不受歧视权和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规则。
因此,从法理上看,可将和平权理解为一项包括消极、积极和参与三个维度的复合型权利。
一是消极和平,要求防止侵略、武装冲突、恐怖主义和任意暴力,并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其侵害。
二是积极和平,要求建立能够预防暴力、降低冲突复发风险的社会和制度条件,包括正义、平等、包容、法治、基本需求得到保障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
三是参与式和平,人民不应只是安全政策的被动对象,而应享有获取信息、参与公共事务、接受和平与人权教育以及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的机会,尤其要保障妇女、青年和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实质性参与。
在不同规范文件中,和平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作为集体主体的人民。因此,和平权既表达价值追求,也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提出规范要求。为实现安全与和平所采取的措施本身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并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例原则和问责要求。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为从当代实践理解和平权提供了重要参照。中国倡导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争端,主张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和平不仅是对外政策目标,也是人民追求发展、享有人权的必要条件。中国的和平发展实践表明,现代化可以通过合作交流而不是对外扩张来推进。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巴西为例,其《宪法》第四条将人权优先、自决、不干涉内政、各国平等、捍卫和平、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各国人民为人类进步而合作列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表明,和平、人权与国际合作可以在宪法层面形成相互贯通的规范逻辑。

中新社记者: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和平权与发展权有何重要意义?应如何理解二者的关系?
易波: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和平权与发展权具有基础性和整合性意义,但二者并不取代其他人权,而需要在完整的人权体系中得到理解和实现。具体而言,至少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生存性意义。冲突、贫困、饥饿、疾病和气候灾害都可能严重削弱其他人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宪法可以确认受教育权或政治参与权,但当学校被摧毁、家庭流离失所或公共机构不堪重负时,这些权利也难以真正落地。
二是自主性意义。许多发展中国家曾经历殖民主义、外来干预或以资源攫取为导向的经济结构。发展权强调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成果,并与各国人民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自主性密切相连;和平权则保护这种自主性免受武力支配。二者所强调的并非封闭或孤立,而是主权平等、自决以及不以从属为前提的合作。
三是系统性意义。发展成果不仅受到国内政策影响,也受到债务、贸易、税收、技术获取、气候融资、国际机构的代表性以及全球市场稳定性等因素影响。因此,发展权同时具有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国家在国内负有主要责任,国际社会也应履行合作责任,共同营造有利、公平、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这种理解有助于避免两种割裂式认识:一种是“先有安全、后有自由”,另一种是“先有经济增长、后处理平等、参与和环境问题”。如果把权利人为排序,就可能长期搁置人的尊严及其他人权的实现。
中国长期大规模减贫的实践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能够拓展人民获得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现实机会。同时通过南南合作框架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公共卫生合作和发展融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选择。这些举措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平等协商、互利合作并尊重当地条件,帮助伙伴国把政策自主性转化为切实的发展能力。

中新社记者:中拉对话与合作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实现和平与发展权益提供了哪些可能路径?
易波:2014年,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共同宣布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为“和平区”。2025年,中国—拉共体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中国—拉共体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和《中国—拉共体成员国重点领域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25—2027)》。会议期间,中方宣布未来三年将向拉共体成员国提供35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和1万个来华培训名额,并启动300个“小而美”民生项目。这些成果为中拉进一步深化人权对话与发展合作提供了制度和项目基础。
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可通过联合国、中国—拉共体论坛以及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加强协调,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弘扬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等基本原则,推动国际法得到一贯、平等适用,反对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
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开展面向本地能力建设的生产性发展合作,包括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数字互联互通、公共卫生、农业、灾害韧性和产业链等领域的合作。相关项目应以提升本地能力、创造就业并延伸本地价值链为目标,兼顾财政和环境可持续性,并与各国发展规划相衔接。另一方面,可以构建制度性与人文交流网络,在大学、法院、检察机关、地方政府、专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之间开展联合培训、比较研究和独立评估。

通过本地参与、本地增值和本地救济,可以把高层伙伴关系转化为人民可感可及的人权成果。下一步,中拉对话应从形成共同语言走向明确共同原则和项目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透明、可评估、可问责的合作项目。这可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实现和平与发展权益提供有益参考,使和平与发展真正转化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与福祉。(完)
受访者简介:

易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曾赴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访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商事争议解决、工商业人权法。曾作为具有联合国咨商地位的社会组织代表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7、58、59、60、61、62届会议并在大会现场发言。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12项课题,获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类十佳法律服务案例、江苏省智库研究与决策咨询优秀成果二等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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