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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8-05 0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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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班族中有个流行语叫“摸鱼”,它指的是在工作时间里偷偷做跟工作没关系的事,比如玩手机、逛网站、闲聊等。在有些上班族看来,紧张的工作之余偶尔“摸鱼”放松一下,是平常不过的事。但在江苏南京上班的林某却因为这些行为被公司开除了。林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上班看手机、离座

  被认定严重违纪并解雇

  用人单位究竟有没有权利开除“摸鱼”员工呢?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5年1月,林某结束外派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林某说坐班期间,公司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给她,仅要求她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2025年2月,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涉案公司代理人:从2025年1月17日起,公司发现原告林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在岗期间擅自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因此,她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给出的解雇理由,林某在法庭上予以了反驳。

  原告林某:我的本职工作就是互联网行业,是离不开手机的职业,我们是做App产品的。我们一定要去实时地调研和研究,写一些报告,所以说我日常玩手机的行为,他不能说看我碰手机就说我在“摸鱼”,这不合理。我每天都有提交我的工作日报,写了我看了哪些竞品报告的总结。

  林某说她曾经向公司询问过解雇的具体事由,公司一直未回复。这起劳动纠纷经仲裁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 周家明:一审认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属违法解除,故判令该公司支付林某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11976.67元。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处置要“过罚相当”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坚持认为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开除林某无错,因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林某这些所谓的“摸鱼”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法律边界又该如何厘清呢?

  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为,他们根据办公楼层的摄像头对林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统计,2025年1月17日到2月5日,林某共有14次违纪行为,其中包括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迟开电脑8分钟,看手机,提前3分钟离岗。

  对于这些证据的事实,林某并不认同。

  被上诉人林某:我的工作地点在四楼,打卡地点是在一楼,一楼进去之后先要坐一个扶梯上到三楼,三楼有门禁,必须有门禁卡才能进去,我没卡,所以我们每天都要等。所以说他从监控里看到,说我每次都迟到是这个理由。

  林某还表示,短暂离座属于如厕、饮水等正常需求。此外,该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仅有画面,没有现场声音,无法确定林某的手机画面以及和同事聊天的内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单从视频来看,林某的这些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刘懿:考虑到公司未安排林某具体工作任务,她自行从事网络类竞品调研,因此查看手机、与同事交流,是完成调研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划水”,所以公司主张林某违纪,证据不足。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林某的行为还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刘懿:即使林某的行为确有可议之处,但这些行为持续时间短暂,频次也不密集,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据此行使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依据不足。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协作,人不是机器,短暂的放松属于正常的生理与心理需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如同机器一般持续输出而无片刻喘息,既不现实,也不近人情,更不符合劳动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赔偿11多万元

  除此之外,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和林某沟通的情况下,以严重违纪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理,也是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公司给林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写有“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未列举具体违反事项,且公司未给予林某任何申辩说明的机会,就解除劳动关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刘懿:从程序正当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在作出解除决定前,要向劳动者本人进行核实,听取其申辩。本案中,该公司“不核实、不告知”的做法,使林某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劳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程序正当精神。

  林某自2020年入职以来,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收到工作表现不佳的反馈。同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坐班时间里,公司对她的工作状态也未给予任何反馈。

  法院审理认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工管理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本案中,对于林某的行为,公司未能及时提醒,也未能给她申辩的机会,直接以监控片段作定性处理,整个流程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缓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董书祥: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应该基于善意。对于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应善用批评、教育等柔性管理手段,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中,公司这种“突袭式”的解除,既无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未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 周家明: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本院予以维持。

  这些“摸鱼”情形

  可能会被合理合法辞退

  这一案件在网上公开后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讨论,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偶尔的“摸鱼”行为应该人性化对待,也有人疑惑,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遇到经常“摸鱼”的员工,到底应该如何处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 肖竹:对于这样一个“摸鱼”的行为,企业到底能不能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分两个方面来看:

  一个是在实体的层面,到底是轻微的履职瑕疵,还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是不能把员工正常生理的刚性需求,来当作“摸鱼”进行处理。

  第二个就是在程序上对轻微的过错,还是要适用一种梯度的惩戒。不能因为偶发的、单次性的这样一种轻微的过错,就直接去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整个来讲,我们想既要去维护用人单位的职场的管理权利,同时也要维护劳动者基本的休息权利、休整权利,让我们的用工管理既有规范,同时也要保持它应有的温度。

  与此同时,专家提示,当员工出现以下情形的“摸鱼”行为,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辞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 肖竹:第一种类型就是在事实上,员工在他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当中,大量地去从事所谓的高频、长期甚至是常态化去习惯性“摸鱼”,可能构成了一种非常恶意的习惯性怠工。比如说长期地进行刷视频、购物、看短剧等等这样一些跟工作无关的行为,工作时间严重地被挤占。第二种就是在你的工作时间当中,你可能从事一种经营性的行为。比如说上着班就出去跑外卖、送快递,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工作成果的产出,产生很不好的工作秩序的影响。

  另外一个就是,它虽然可能也是比较偶发的,也是低频的,但是因为这种摸鱼的行为或者是怠工的行为,它其实已经实际上影响到了工作任务的交付,甚至是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适当的。

  (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董良言 汤涛 王昭顺)

【编辑:曲克】

发布于:贺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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