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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9月8日电(郭其钰)当虚拟数字人在直播间直播时,观众打赏的是数字人形象还是背后的真人?“中之人”(为虚拟形象提供声音和动作捕捉的工作者)驱动虚拟数字人进行直播互动,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混合签约模式下,“中之人”与运营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涉虚拟主播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穿透合同名称与技术外衣看实质履行,细化了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认定规则。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真人+AI形象”的组合在直播行业已屡见不鲜。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虚拟主播背后的“中之人”是独立合作的个体,还是运营公司的正式员工,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此案中,“中之人”与某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与“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就基本工资、工作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约定了直播规则、收益分配方式及平台账号使用等内容。
后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公司关停虚拟人直播账号,并停缴“中之人”社保。“中之人”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并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履行的仅为“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双方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在同时签订有劳动合同和‘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的情况下,‘中之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该案承办法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赵勤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通过直播规则、时长要求、IP形象维护等规则手段,对“中之人”形成实质上的劳动管理。直播收入均由公司统一收取,再按约定比例向“中之人”统一分配,本质上是劳动报酬而非经营利润分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按月支付固定底薪、缴纳社保,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中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中之人”支付拖欠的底薪、提成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新技术可能改变传统的劳动成果形态,新用工模式也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自主创作空间,但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属性。”赵勤认为,劳动者拥有一定自主性,是技术进步及用工模式创新带来的新特点,但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