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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商家托运高价值货物时,为节省保费直接沿用平台默认1元保价。可当运输车辆遇到事故、整批货物完全损毁后,承运企业能不能仅凭低保价条款只赔付1元?托运人刻意低报货值的行为又是否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仓储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流公司提供仓储、干线配送服务,合同明确货物损毁按保价声明价值赔付,不足额保价仅按填报保价金额赔付。
同年5月,该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物流平台线上托运一批总价63000元的医疗器械,下单时未修改系统默认的1元保价金额,也未追加保价费用,直接确认下单。谁料,运输途中承运车辆突发事故,导致整车医疗器械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理赔产生重大争议。托运方生物科技公司主张,案涉保价条款是物流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对方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应属无效,且本次事故由承运方管理疏漏导致,理应按货物实际价值全额赔偿。承运方物流公司则辩称,合同保价条款已通过加粗、下划线方式重点提示,托运方作为长期合作的商事主体,明知保价规则,其为节约成本自愿填报1元低保价,属于自担风险行为,依据合同仅需赔付1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流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未能安全送达货物,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结合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损毁证明等证据,法院确认案涉货物实际损失价值为63000元。
针对核心的保价条款适用争议,法院指出,物流保价限责条款虽为行业通用格式条款,在承运人仅存在一般过失、且已履行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条款并非绝对免责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限赔条款无效。
本案中,涉案事故并非不可抗力或客观意外,而是物流公司未落实车辆日常检修、安全管控义务,未尽到专业承运人的基本职责,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案涉1元保价限赔条款对本案不适用,物流公司仅赔付1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托运方生物科技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其作为长期参与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明知保价金额直接关联理赔标准与运输风险,却在托运高价值货物时,违背诚信原则,未如实申报货值、未修改默认1元保价,未尽合理审慎义务,误导承运人风险判断,对货损后果亦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作出责任划分:物流公司因重大过失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因不实保价承担30%次要责任。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价限赔条款非“免责金牌”
物流保价限额条款仅适用于承运人无重大过失的常规履约场景,不能成为承运人的“免责金牌”。若承运人因自身运维、管理缺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价限赔条款直接无效,承运人需结合货物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无法通过格式条款转嫁自身法定安全运输义务。
低保价“以小博大”不可取
商事交易需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货物申报价值是承运人核算运费、评估运输风险、制定防护方案的核心依据。托运人为节省保费刻意低报货值,出险后又主张全额赔付,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打破了风险与对价的平衡。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将依法认定托运人存在过错,判决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货损责任按过错划分
货损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的,需根据过错程度主次划分责任,而非简单对半分摊。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未尽车辆安全运维义务是造成货物毁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如实保价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导致货物损毁,但会影响某物流公司对承运风险的判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荀嘉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