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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徒步团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专家建议
为商业徒步系上法治“安全带”
2026年7月25日,在一场由北京某户外俱乐部组织的徒步活动中,40余名参与者在河北省蔚县饮牛渠一带山脊深处被困,最终在当地消防、公安等救援人员的营救下脱险。
次日,组织该徒步活动的俱乐部发布情况说明,承认“因俱乐部线路规划不当及领队专业性不足,导致全体队员及领队当晚在山中迷路被困”,同时表示该事件暴露了俱乐部在安全管理上的系统性问题,作出道歉并提出补偿方案。
近年来,随着徒步运动的兴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商业徒步活动随之增多。公开招募、统一收费、领队带队,一些户外俱乐部乃至个人做起了徒步“生意”,打着“自由”“探险”等旗号吸引大量普通爱好者报名。然而,时有发生的意外事件,暴露出这门“生意”背后的风险。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此类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行业快速发展下的监管滞后。一方面,大众徒步需求快速增长,专业组织标准、安全培训普及滞后;另一方面,行业准入门槛低,缺少完备的行业规范,惩戒约束力度不足。
安全事故频出
“每周一山组队,钻进清凉山野。”
“周末1日徒步路线,新人友好。”
“沙漠徒步,用脚步丈量大地,让灵魂在沙漠的怀抱中得到洗礼,领悟生命的坚韧与辽阔。”
……
在多个平台和旅行软件、徒步软件上,记者检索“徒步”关键词,数个徒步旅行项目帖文映入眼帘。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主流的徒步模式:一种是AA团,即一群朋友搭伙徒步,费用平摊,责任自担,本质上是一种自助、自发的户外活动,适合有户外经验的驴友;另一种是商业团,由资深户外爱好者群体、户外俱乐部、旅行社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提供领队、交通、后勤保障等服务,并赚取费用。
商业徒步团大部分参与者是年轻的上班族,路线有规划、来回有大巴,在运动的同时还具备社交属性,是这部分群体热衷的原因。
“工作日压力大,自己没有成熟的户外经验,也不熟悉山里路线,不想单独做攻略、解决交通问题,商业徒步团省去了很多麻烦。”一名曾报团参加过北京郊区一日徒步游的人士如是说。
然而,看似省心便捷的商业徒步游背后,近年来意外事件频频上演。
2025年10月,河南省辉县境内南太行山张良洞附近悬崖有一支19人徒步团被困,其中一名驴友不幸遇难。据了解,事发地属于未开发山区。
2026年6月,9名户外爱好者在福建省仙游县一处被称为“刺刀峡谷”的非景区区域发生险情,其中5人溺水遇难。据媒体报道,本次徒步活动的发起者是福州某户外徒步群群主,费用标准为乘车队员100元(含车费、领队费)。
中国探险协会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共发生户外探险事故473起,造成131人死亡。
缺乏经营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许可。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组织开展徒步旅行的户外俱乐部、商业徒步团等实际并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者通过相关平台随机联系10家正在组织徒步旅行活动的户外俱乐部,其中只有4家上传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类收费的商业徒步组织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指出,如果组织者在徒步活动中,收取服务费用并配备领队,属于经营性有偿户外活动。若服务包含路线规划、领队向导、行程组织等多项服务,符合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特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对外招徕参与者,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旅游研究与规划设计中心总工程师齐晓波告诉记者,蔚县饮牛渠这次户外活动虽以户外体育徒步为名,但组织方通过公开招募、统一收费、配备专职领队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实质已经具备经营性旅游服务的核心特征。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活动组织者应当被认定为旅游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对参与者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风险防控等责任。
山东人陈晟(化名)是一名户外徒步爱好者,他告诉记者,有的商业徒步团领队招募仅要求“会使用户外徒步软件、走过一定数量的户外线路、会拍照、责任心强”即可。因为无法确定活动组织者的专业性,所以他已经习惯在报名参加徒步活动前自行了解线路难度、天气、需要携带装备等情况,把安全完全托付给领队或向导绝对是一件危险的事。
那么,在这种户外徒步活动中,一个合格的领队应具备哪些资质?
齐晓波指出,当前我国对于商业徒步领队,尚无国家层面强制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仅属于行业能力认证。
齐晓波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商业徒步领队必须持证上岗,这正是行业突出的制度漏洞。这意味着,仅凭个人户外经验、爱好,就可以从事商业徒步团带队工作,准入门槛较低。
多管齐下破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一宗案例。一名23岁女子报名旅行社组织的户外徒步,途中突感身体不适独自折返,中途晕倒不幸离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旅行社已提前就活动安全、参与者身体状况等事由约定了“免责声明”,但事关人身安全,免责无效,旅行社须承担30%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徒步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马丽红认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划分将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商业徒步活动组织者负有法定的、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贯穿活动始终,不能以“免责协议”或“自甘风险”为由免除。若组织者在风险评估、领队选派、行程安排、事中救助等环节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领队作为组织者的履行辅助人,其过错由组织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参与者若对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失(如无视警告、脱离队伍),也需自担部分责任。
如何为商业徒步系上法治“安全带”?
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齐晓波给出了多条建议。第一,分清经营主体资质与责任边界。严格区分体育活动与经营性旅游业务,按规定落实经营许可,查处非法营利行为。第二,完善领队资格认证与备案。推行分级领队认证体系,落实商业带队备案制度,把山地户外、急救证书作为行业硬性条件,建立领队失信台账。第三,实行分级报备与全流程风险管控。按照风险等级对徒步线路实行分级报备,高风险未开发野山的商业徒步,必须向属地乡镇、公安、应急部门报备线路、人员、预案及物资,对未报备的予以处罚,严禁组织进入封禁山林。第四,强化追责与风险分担机制。针对明知属于禁入区域仍然违规组织探险、大量消耗公共救援资源的情形,推动完善救援费用追偿机制。第五,加快出台行业相关标准。如经营准入机制等,同时加强普通参与者风险科普,理性看待户外徒步。
马丽红认为,首先应该完善制度供给,推动地方立法明确山地经营性徒步准入标准,厘清文旅、体育、公安、应急、林草部门权责,消除监管盲区,明确野线商业徒步活动强制事前报备制度。其次应该压实线上平台主体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平台核验户外组织主体信息,严禁推送禁入区域徒步线路,建立违规账号处置机制。再次,健全追责与信用机制。统一明确有偿组织进入政府管控野域的处罚尺度,建立有偿救援费用追偿机制;将屡次违规、引发安全险情的机构与领队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最后,引导行业自律,推动确立领队急救、山地风险识别等最低行业标准;同时向公众提示相关风险,引导优先选择具备正规资质、足额投保高风险意外险的经营主体。
记者:孙天骄 见习记者:王宇翔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