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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作为“种草笔记”的AI工具悄然兴起。“体验”可以凭空捏造,“分享”可能源自算法,会对消费者产生哪些误导?如何界定AI“种草笔记”内容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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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社交平台关注了近半年的博主,竟然是AI生成的虚拟人物。”6月底,北京某高校学生林维(化名)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运营此账号的博主所发布的探店内容,看似是真实体验,实则全程无真人参与,其推荐商品时所描述的“亲身感受”都由AI批量生成。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一批专门代写社交平台“种草(指通过分享推荐商品服务,激发他人购买体验意愿——编者注)笔记”的AI工具悄然兴起。一些博主凭空捏造体验分享、批量产出虚假测评,不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并由此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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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半年的博主,竟是AI虚拟人
林维说,自己在社交平台关注到男博主“乔安”。“乔安”经常分享生活日常,照片里的他形象俊朗,生活讲究。他探店的美食、推荐的书籍,都对林维产生吸引力。
3月,林维注意到,有网友在评论区提出疑问:“乔安”发布的多张照片中,人物面部表情高度一致,光影效果不自然。受到质疑的“乔安”随后在部分图片上标注“内容由AI合成”。
记者联系到“乔安”账号运营者,对方承认,他发布的照片,“人物都是由AI生成的”,操作方法是先拍摄不含人物的实景画面,再将AI生成的人物合成进去。
“我感觉被骗了。”在大学读计算机专业的林维说,这些照片背景真实,光线、透视等细节丰富,普通用户很难分辨是由AI生成的。让他心生疑虑的是:“如果博主是虚拟的,那么他大力推荐的门店,实际去过吗?他描述的那些体验,又有多少是真实的?”
6月底,记者在该社交平台上看到,“乔安”的账号已被注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一些网络社群上,存在大量操作教程,教网友如何借助AI工具在社交平台快速“起号”,以及如何利用AI编造虚假“种草”体验。
运营多个探店账号的自媒体从业者张勇(化名)透露,他名下部分账号专门发布“不露脸”的探店内容,使用的图片、视频素材大多由合作商家直接提供,他本人并未实际到店。
“以前要自己写文案,现在用AI方便多了。”张勇说,他只需把商家提供的菜品、环境等信息输入AI工具,就能快速生成一篇完整探店笔记,包含具体口感、氛围描述甚至个人感受。
“种草笔记”发布后,用户通过文中链接下单团购套餐,发布者就能获得收益。“这类纯文字内容,只要规避一些关键词,平台目前很难判定是否为AI生成。”张勇说。

人工智能技术是“中立”的,技术应用并非“中立”
6月初,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国首例涉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对此类涉及AI应用的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
该案中,被告企业开发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覆盖网页版、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3个端口,专门设置了定向生成某知名社交平台内容的服务模块。这些模块直接以该平台“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命名,宣传语明确标注“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用户只需填入产品名称和核心特点,点击“一键创作”,数秒内就能生成一篇数百字、口吻贴近真实用户分享的文案。
该社交平台运营方认为,这款定向AI工具诱导用户批量生成未经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直接冲击了平台以真实分享为核心的内容生态,而真实的内容生态是平台吸引用户、商家入驻的核心竞争资源。原告据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工具运营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5年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具有中立属性,生成内容由用户指令决定,如何使用内容是用户的选择,被告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如何从法律层面考量“技术中立”的说法,时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现任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宗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详尽解释。他指出,“本案争议的核心,本质上是生成式AI技术应用的边界问题。通用AI写作工具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内容,不会针对特定平台。而本案被诉工具从模块命名、功能设计到宣传推广,全程针对特定社交平台,是精准适配单一平台场景的定向工具。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张宗滨指出,二审法院围绕被诉行为的性质展开多维度审查:首先确认该工具输入简单指令即可自动生成完整文案,属于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一步查明其并非通用工具,而是以涉案社交平台为核心的商业应用场景;同时认定其服务本身带有明确的指向性与诱导性,引导用户生成符合平台风格的非真实体验内容;此外,该工具通过分级会员制收费实现盈利,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驱动。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并非中立。”张宗滨表示,关键要看技术“怎么用、用在哪、针对谁、是否盈利”。
2025年8月,杭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将AI技术定向用于损害某平台的核心竞争优势,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厘清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表示,作为全国首例涉AI代写“种草笔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的判决对同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为规范生成式AI应用提供司法指引。
谢永江认为,该案的价值在于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定向利用AI批量制造平台虚假种草内容可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基于真实分享形成的内容生态、用户信任及相关竞争利益,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该案从司法层面判定,即便不存在直接的内容抄袭行为,通过AI批量虚构用户消费体验,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裁判同时厘清了通用AI工具与针对特定平台的AI服务边界,为规制AI催生的“数字泔水”类新型竞争乱象提供裁决依据。
针对本案中被告提出的“技术中立”抗辩,谢永江分析指出,技术中立原则适用有其限定条件,通常适用于通用、无明确使用导向的中性技术工具。若AI产品在设计上定向适配特定平台,宣传中存在诱导用户发布虚假内容的故意,且服务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则无法仅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免责。该案审理中,法院围绕服务性质、应用场景、行为导向、营利属性展开司法审查,有助于厘清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谢永江提示,深耕垂直场景的AI服务商,在经营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不得开发用于有损第三方平台内容生态的工具;不得诱导用户生成、发布虚构体验的虚假内容;需尽到AI生成内容标识、风险防控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将定向生成虚假内容作为核心盈利模式,不得以技术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益。
张宗滨表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面向特定场景的AI应用服务日益增多。为防范法律风险,AI服务提供者首先要保障数据训练、模型设计合规,不得针对特定平台优化模型、生成违规内容;同时强化风险提示与内容管控,以醒目方式提示AI内容局限性,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信息,严守各类平台规则,杜绝违规使用。
此外,从业者需规范落实内容标识、用户数据保护工作,严格遵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AI生成内容做好显式和隐式标识,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及使用记录。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利用AI工具发布的违法侵权内容。
“我们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也要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张宗滨表示,任何技术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引导技术向上向善,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发展,让人工智能技术造福社会。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邹竣麒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