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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8-19 0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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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十瓶洗发水、100多盒面膜,每个订单却只买一件。法庭上,一组不同寻常的购物记录成为公诉人追问的起点。两名被告人先后拆分1000多个外卖订单,以商品宣传存在问题为由,向商家索得11万余元;此后开出35万元所谓索赔“一口价”。这是维权还是违法?

  以“打假”索赔为收入来源

  购买方式奇特

  被告人席上的王某某和谢某某,本是一对共同生活的情侣。案发前,两人以线上“打假”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王某某负责查找商品宣传问题、确定下单方式并与商家商谈赔偿;他的女友谢某某则根据安排,参与下单和部分投诉。2024年6月起,两人把目光投向一家线上超市。几个月后,这些购物记录出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这些订单虽然购买了不同的商品,但是下单方式却高度一致:一个订单,只买一件。

  公诉人 陈莹璐:根据订单显示,你购买了41单洗发露、44单洗发液,还有103单面膜,一个订单只购买一个商品,你为什么使用这种购买方式?

  面对公诉人讯问,王某某避而不答。但在案证据显示,他此前与超市客服多次通话中,每一个独立订单用途逐渐清晰。

  超市客服人员:我看咱们这边在商家下了好多笔订单,您现在的诉求是什么?

  王某某:一单赔偿500元。

  超市客服人员:每一单赔偿500元,是吧?

  王某某:对。

  订单拆分得越多

  累计赔偿金额越高

  后续索赔记录显示,王某某把每一个独立订单都作为一笔单独计算的赔偿依据。按照他提出的标准,订单拆分得越多,累计索赔金额就可能越高。为了继续增加订单数量,王某某和女友又使用了11个手机号和多个账号下单。但在法庭上,王某某辩称,这是为了方便使用优惠券。

  公诉人 陈莹璐:你先后通过11个手机号码购买日化品,为什么通过这么多号码购买?

  王某某:为了快点把这些东西买回家,每个账号也有一定的优惠券可以使用。

  公诉人 陈莹璐:订单显示,价格差距细微,根本不存在你所称的优惠情况。

  大量异常订单

  收获地址也很反常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订单的收货地址也很反常。王某某与谢某某家住山东,但是网购商品被寄送到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酒店前台,随后又通过快递寄给王某某。有些商品甚至没有被实际取用。

  几个月内

  靠固定套路收和解费近12万元

  公诉人 陈莹璐:你购买的所有商品都是普通日化用品,你在你当地的超市也可以买到,你通过外地酒店购买的方式,你如何解释再通过快递寄到你家里的方式?

  王某某:这些订单店铺的售后质量,保障比较好。

  这些跨越多地、拆分寄送的订单商品并没有被使用,两人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原来,收到订单记录后,王某某、谢某某二人就以商品宣传含有“生发”“止血”“美白”等表述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接到投诉信息后,会联系他们协商处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靠着这套投诉、撤诉和赔偿协商的套路,王某某与谢某某陆续收到超市支付和解费用,共计11.65万元。

  公诉人 陈莹璐:你使用多个手机号,大批量分单购买产品,通过索赔一共获得多少钱?

  王某某:11万多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王某某与谢某某又购买面膜、眼霜、护发素、卸妆膏等八类商品700余件,并把这些订单集中到一起与线上超市谈赔偿。

  超市客服人员:一共将近740笔订单,您要求的是每笔订单按照虚假宣传,要求500元赔付是吗?

  王某某:对。

  当时,超市方没有接受这一方案。王某某提出可以先退款退货,但他强调,退款退货不等于和解,之后仍会投诉、起诉或者要求行政处罚;如果商家想谈赔偿,仍要按照每单500元计算。

  这一次,超市方拒绝支付,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商家的相关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法律保护消费者

  也为权利行驶划定边界

  商家有错,是否意味着索赔者就可以无限拆分订单、反复投诉并索要高额赔偿?法律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也为权利行使划定边界,对借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说“不”。

  1000多个订单

  已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相关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王某某与谢某某拆分1000多个订单,再到700多次下单后集中索要35万元,这已不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引发的偶发纠纷,而变成了王某某的一套反复复制的索赔方式。庭审中的订单记录、电子数据、和解函与客服录音勾勒出四个彼此衔接环节。

  起底索赔链条第一环:

  锁定瑕疵目标商品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购买的并不是某一种生活急需品,而是洗发水、面膜、牙膏、眼霜等多种低价日化商品。它们的共同点是宣传页面中出现了“生发”“止血”“美白”等可能涉及违规宣传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进一步显示,王某某会先查询商品宣传用语、执行标准和相关资质,再决定购买目标。

  商品宣传有问题,本应成为消费者谨慎购买的理由;而在这套操作方式中,却反过来成了锁定购买目标的条件。选品并非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给之后的投诉和索赔寻找切入口。

  起底索赔链条第二环:

  多重下单扩大基数

  王某某锁定目标商品后,多号购买、异地收货和逐件拆单同时进行。这不仅让订单数量迅速增加,也使每一件低价商品都拥有一份独立的订单记录,为王某某等二人逐单提出赔偿创造了条件。

  订单明细显示,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王某某、谢某某分1118个订单购买洗发水、面膜、牙膏等商品,每单只买一件。王某某据此按照每个订单500元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在王某某与谢某某眼中,商品本身的价格并不重要,但每多一份独立订单,就可能多一笔索赔,因此不断增加订单数量。

  起底索赔链条第三环:

  投诉施压推动赔偿

  下单后,王某某等二人集中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投诉、撤诉等手段向超市要挟,索要赔偿。公诉机关查明,2024年6月至11月,超市及相关供货商分别支付1.9万元、1.9万元、5万元和2.85万元,共计11.65万元。相关和解协议不仅写明赔偿金额,还约定撤销投诉、不再追究。客服录音则记录了和解函发送、填写、回收和申请打款的过程。

  相关和解函中写明撤销投诉举报,并放弃针对同一商品继续主张权利。公诉机关认为,当投诉、撤诉和赔偿金额被这样连接起来,投诉便不再只是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的程序,也成为推动商家付款的压力。

  起底索赔链条第四环:

  复制模式抬高报价

  这套方式被王某某持续复制,陆续共获得了11.65万元赔偿。此后,王某某发现商品相关宣传页面尚未修改,便与谢某某一起换号再次下单,继续投诉索赔。

  从分次索赔到集中谈价,从每单500元到“一口价35万”,从寻找宣传问题、逐件拆分订单,到集中投诉、将撤诉与赔偿挂钩,再到复制模式、抬高报价,四个环节首尾相接,成为公诉机关审查两人购买目的和索赔性质的重要证据。

  四个环节呈现出的不只是下单数量异常,还有投诉、撤诉与付款条件之间的关系。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两名被告人以投诉为要挟,向超市索取高额钱款,其行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家违法

  能否成为反复下单高额索赔理由

  商家违法,能否成为反复下单、高额索赔的理由?没有暴力,只以投诉、举报推动付款,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胁迫?围绕这些问题,法庭继续调查。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辩称,自己虽然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没有主动报出35万元这一具体金额。

  辩护人认为,涉案商品确有宣传问题,王某某没有捏造商品瑕疵;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本身也属于公民权利。

  商家的违法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索赔者可以把投诉作为施压工具。判断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不能只看商品宣传有没有问题,还要把购买目的、下单方式以及投诉、索赔再撤诉的过程放回完整链条中审查。订单记录中还有一个更直接矛盾:如果商品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在投诉后仍继续大批量下单?

  公诉人 陈莹璐:既然商品质量不好,为什么还持续购买?

  王某某:因为他们的售后确实非常好,如果有过错就应该赔偿。

  公诉人 陈莹璐:所以你是为了高额赔偿,才继续购买?

  王某某: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对于王某某所说的“没有主动报出具体金额”,公诉机关出示的客服录音证据给出了另一份答案。

  超市客服人员:如果先生这边可以降低诉求,咱们有其他的,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王某某:一口价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已经完成批量购买和集中投诉,并提出具体金额,犯罪已经着手,只是因超市拒付、报案而未得逞。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围绕购买目的、施压方式、既遂与未遂金额充分发表意见。

  审判长 孟慧慧:本案涉及生活消费领域中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界限。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下单、索赔行为仅具有消费行为的外观,实则已异化为敲诈勒索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民事意思自治与合法维权范畴。

  法院一审判决:

  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商家违法

  被告人为何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宣判之后,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说明:商家违法在先,两名被告人为何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各自处理的是什么问题?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结合案件证据作出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孟慧慧:首先考虑这两名被告人的身份问题。他们跟普通消费者不一样,购买牙膏这一类商品,一次只下一单,然后会下几十单或者十几单。有的商品甚至不去取货,买完之后有购买记录就开始投诉,跟商家进行赔偿协商。

  两种责任针对不同主体

  不同法律关系

  法官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是商家的广告宣传违法问题;刑事审判审查的,则是两名被告人的购买目的、索赔方式,以及是否利用投诉迫使商家付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孟慧慧:商家主要是存在一些违规宣传的问题,它们确实是受了行政处罚。但是不能说商家有一些违规宣传的问题,被告人就可以免责。被告人不是为了消费去购买,他是为了索要钱款;他以投诉威胁方式,给被害单位施加了压力,构成了相威胁的手段。

  法官表示,投诉、举报本身是法定权利。王某某等二名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在于两人把投诉、行政处罚和诉讼反复用于推动高额付款,并在获赔后继续批量下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孟慧慧:消费者在生活中购物,买到了一些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是虚假宣传的问题,正常投诉,对商家生产经营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法律肯定是保障的。但是用这种手段来为自己索要钱款,那是不允许的。

  各主体接受对应法律评价

  守住公平交易底线

  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触犯法律,商家该承担的责任不能少,索赔者越过法律边界同样要付出代价。让不同主体的每一种行为都接受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才能守住公平交易底线。

  (总台央视记者 曾晓蕾 王祖彦 刘强)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张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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