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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8-20 2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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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0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徐某、官某作为安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徐某、官某于2015年从权利人处离职并成立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景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岚纹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当事人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某、官某违反了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危害性、持续时间及损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800元,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00元,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案件评析

  徐某、官某利用离职前掌握的技术秘密信息创办企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模式。执法部门对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及徐某、官某的全链条追责模式,既打击了侵权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又切断了个人或企业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利益链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本案中,执法部门并未局限于单一行政处罚,而是积极推动双方和解与行政处罚并行。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开展十轮谈判,最终达成包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在内的和解协议。这一执法实践表明,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也是优化商业秘密维权生态的有效途径。

  二、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重型装备制造领域中,设备核心技术图纸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资产,属于典型的技术类商业秘密。溧阳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生产的PGS辊式破碎机、B系列板式喂料机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2019年至2021年,谢某开设公司从事重型装备制造,在自身缺乏对应技术研发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多条渠道非法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一是向权利人原技术员王某购买设备技术图纸;二是借助外协合作便利,要求权利人外协单位精工车间生产负责人陈某提供权利人的设备技术图纸;三是招揽权利人原装配工杜某入职担任车间主任,通过杜某获取相关图纸资料。其中杜某提供的仅为设备外壳图纸,不涉及核心密点。谢某利用非法获取的核心技术图纸,生产并销售同类机械设备5台。案发后,谢某已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3800000元,陈某和杜某也分别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50000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谢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谢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经调查和鉴定,因杜某提供的图纸不在权利人申请鉴定的密点范围内,对杜某不予行政处罚。王某已被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多主体复合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突破了单一主体侵权的常规办案模式。执法部门厘清了“外部经营者拉拢——外协人员披露——离职人员输送”多链路泄密的责任边界,精准区分核心秘密点与非核心信息,按侵权情节对不同主体分别量罚,实现过罚相当,为同类多主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提供了执法参考。本案也为制造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引。企业须建立全维度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保密范围与管控措施,既要与内部核心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也要将外协合作单位、离职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完善涉密资料全流程管控机制,从源头筑牢防护屏障,助力装备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

  三、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人工智能大模型高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业秘密形式对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等新类型技术信息进行保护。2011年7月,孙某入职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以下称权利人),任资深算法专家,直至2025年7月离职,其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其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原公司)。2024年6月,孙某向法原公司研发人员发送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用于法原公司研发权利人同类AI模型。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孙某身为算法核心涉密员工,2011年7月入职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其私自披露权利人核心涉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并处罚款350000元。法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案处理。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突破AI行业传统执法局限。过往AI知识产权维权多局限于源代码确权,本案破除行业“代码情结”,使执法视角更适配AI行业特性,明确认定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非标运营规则均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本案的查办探索了人工智能非标集成技术商业秘密的认定路径,填补了国内人工智能行业商业秘密执法空白,为算法人才流动、同业AI研发、科创企业涉密数据管理划定合规红线,助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创新发展。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纳米合金粉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等领域,高温纳米合金粉末成型制造技术涉及工艺设计、材料学、高温流场布局、双头冷却技术等大量技术信息,浙江某材料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经过长期技术开发,在国际相关领域内具有优势。2014年,谢某入职权利人公司并签署保密协议,在职期间接触了涉案技术信息。2017年,谢某离职。2019年11月,谢某设立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并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该公司用于规模化生产。2022年3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谢某及新川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鉴定,两公司部分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当事人提出涉案技术属公知常识,并提交域外过期专利等证据,但无法提交其相关技术研发过程材料。办案机关开展跨区域协查,并委托专家多次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相关技术涉及多个学科,十分复杂,非公知性的认定,专家意见不统一,行政认定商业秘密较为困难。对此,办案机构建议权利人利用民事诉讼举证倒置的优势,采取民事诉讼维权。民事诉讼中,法院调取了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两审均认定谢某与新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研判,认定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新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谢某违反保密义务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违反该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3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责令谢某、新川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各处罚款30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高温合金粉末行业前员工泄密与企业非法使用的双主体侵权典型案例。涉案技术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权利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使用了行民衔接等多元手段,利用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结合民事诉讼的举证倒置,成功地进行了维权,为类似定性复杂的案件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五、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侵权人窃取企业核心技术,违规申报专利以谋私利,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公开流失,损失巨大。季某某原系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员工,在职期间深度参与权利人某核心研发项目的技术攻关。2024年8月7日,季某某在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擅自将该项目技术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同年9月12日,季某某以其子女名义将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得知权利人亦准备就该技术申请专利,于当年11月22日撤回专利申请。权利人于2024年12月提交专利申请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技术信息曾被申请专利而公开,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再次正常申请专利,权利人随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涉案技术信息在被申请专利前具备非公知性,权利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70000元,并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后经办案机构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鉴于季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9日责令季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涉密技术被窃取后违规申报专利致使商业秘密灭失的典型案件。与常规侵权不同,专利公告导致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秘密性”造成根本性、不可逆的灭失,损害后果具有终局性。本案突破“重侵权惩处、轻权属修复”的传统执法惯性,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在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实现涉案技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实质复原,有效阻断了核心技术流失,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损失,为处理涉密技术恶意抢注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六、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禹某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当前数字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短剧、网文、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兴起,创意剧本是文创企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命脉,是创作者心血凝结的创新成果。但新业态催生新风险,剧本泄密、创意盗取等侵权行为,正在不断侵蚀产业创新根基。2023年5月,禹某入职重庆某传媒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担任制片助理,负责统筹制片。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权利人独立创作《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短剧剧本,并拟拍成短剧上映。为保护上述经营信息,权利人将该短剧剧本上传至公司“飞书”办公系统,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并记录访问、下载情况。2024年1月20日,禹某利用其有权登录、接触公司“飞书”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从“飞书”办公系统下载上述短剧剧本,储存在U盘中。2024年1月底,禹某利用工作机会将该短剧剧本提供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不知情),后该剧本被拍摄成短剧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造成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000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禹某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披露公司具备商业秘密属性的短剧剧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禹某案后主动退赔损失等因素,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查办实现了三重突破:一是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全周期,填补了数字文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二是厘清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边界。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三是保护产业创新生态。执法部门打击泄密侵权行为,震慑不正当竞争,引导经营主体守底线、讲诚信、重创新,护航文创产业创新发展。

【编辑:刘湃】

发布于: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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