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seo优化
最佳回答
1.“芜湖SEO优化”🥜宝鸡seo优化🎣🔆 ,站外seo优化😩🤨,人工seo优化🕐🤞 2.“seo优化外包公司”🍒宝鸡seo优化🥠🐵 ,站外seo优化🦘🐙,人工seo优化☕️🙏 3.网址seo优化😏宝鸡seo优化🥗🕕 ,站外seo优化⛅️😖,人工seo优化🍷🌛
“零门槛当老板”“开店躺赚不操心”……加盟连锁,是不少创业、投资者的选择,但这些诱人的广告背后,可能藏着让人血本无归的陷阱。
从法律角度看,加盟连锁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由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在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已较为常见。
“商业特许经营通过品牌共享、统一管理和规模化运营,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企业扩张效率,已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力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指出,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特许人虚假招商、履约能力不足、经营模式异化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系列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对虚假宣传等“套路”加盟的行为进行规制。最高法也提醒创业者、投资者不要跟风、做好甄别。
规制“套路加盟”陷阱
“一天流水3万多元”“最少能卖七八百份”……一家餐饮公司打出的招商广告很有吸引力,不仅有对菜品及店面的展示,还有“创业者”的陈述。
看到这样的招商广告,张其、王爽产生了加盟想法,便与该餐饮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该公司的餐饮技术服务并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之后,二人支付服务费8.6万余元、代购料款4.4万余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万元。
按约定,公司提供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5万元的设备。
一段时间后,张其、王爽发现经营状况不如人意,认为该餐饮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掌握品牌、经营资源等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一旦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虚假宣传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势必误导其他潜在的被特许人,使其对加盟经营的预期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违背真实意思与特许人签订合同。
法院认定,该餐饮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通过广告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撤销既有该餐饮公司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其、王爽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餐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其、王爽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到该餐饮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判决其返还服务费两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品牌信誉和经营经验的复制,如果以虚假宣传吸引加盟,不仅损害被特许人的投资利益,也会削弱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马一德指出,该案通过对“套路加盟”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特许人将竞争重心回归品牌建设、产品创新和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最高法也提示,被特许人要提高风险意识,注意甄别夸大不实的招商信息,理性投资、谨慎签约。
打击披着加盟外衣的诈骗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尚属民事纠纷的范畴;而当欺骗行为不断升级,以加盟为幌子骗取钱财时,行为人则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看到近两年连锁奶茶店生意如火如荼,手里有些存款的李思也想自己开店当老板。他通过网上搜索看到有家“蜜桃里”品牌招募加盟商,现场考察之后果断签约,但交钱之后却迟迟未见公司给予承诺的培训和服务。一打听,李思才发现跟他一样受骗的人竟有几百人。
调查显示,2021年2月至5月间,南京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某、谭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河北一家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所得加盟费双方按比例分成。
招商人员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派驻在店内的石某、乔某等人在店内继续贴靠知名品牌,还虚增经营业绩,甚至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诱骗李思等受害人签约。
甲公司之后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叶某某、谭某某等人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叶某、谭某在明知甲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短期快速招募大量加盟商,而后消极履约、流于形式。他们此前从事过类似经营模式产生大量纠纷,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结合二被告人的职业经历、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能够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加盟费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合法的民事特许经营行为。石某、乔某作为线下商务团队人员,对上述套路系明知并积极参与。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最高法表示,该案判决明确了“套路加盟”情境下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通过合理划定特许经营加盟行为的刑民界限,严厉打击以民事特许经营为幌子的合同诈骗犯罪,从源头上防范特许经营矛盾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表示,近年来,以特许经营加盟为幌子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频发:欺骗者在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商业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贴靠知名品牌、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虚增业绩等方式夸大履约能力,诱使投资者签约交纳加盟费,快速招募到大量加盟商后却消极履约,没有提供实质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加盟服务,放任投资者经营失败,完成“收割”,更有甚者,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继续招商,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
刘艳红分析认为,特许经营加盟领域的刑民界限之所以模糊,在于欺诈手段往往嵌入在合法的合同形式之中。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虽有夸大宣传,但仍有真实的履约意图和一定的履约基础,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既不具有真实的履约意图,也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她指出,本案确立了“套路加盟”类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准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从源头上遏制了“套路加盟”骗局的蔓延趋势。
遏制“空壳加盟”等乱象
为了遏制连锁加盟中的种种乱象,我国2007年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护被特许人权益。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两店一年”条件。
在本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福州一家公司因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被当地商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15家门店均为个体工商户,并非由公司直营,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股东虽为公司股东,但均未达到绝对控股,均无法认定为直营店。该公司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属于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福州市商务局在其已退还加盟费用的情况下处以10万元罚款,是在法定幅度内选择最低处罚额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对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与遏制‘空壳加盟’乱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章剑生指出,“两店一年”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特许人拥有经过市场验证的成熟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同时防止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降低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
在章剑生看来,本案明确了“直营店”的认定须以特许人直接经营或实际控制为前提,对于防止特许人通过虚假申报直营店数量规避行政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章剑生也提示广大创业者,加盟前务必审慎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实质条件以及是否依法、及时备案,避免因品牌方资质缺陷而引发投资风险。
对于已经“入局”的投资者,《条例》也给了“后悔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俗称的“冷静期”条款。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投资者签订合同后的第15天即反悔,认为餐饮公司除向他们提供了技术手册外,还未提供实际操作培训、技术指导。双方对簿公堂。
“类似的‘冷静期’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实力、能力不对等,特许人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如果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使合同未载明“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合同签订后第15天提出解除,且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属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中“领取培训资料便不能要求返还费用”的条款无效。最高法指出,该案明确,“冷静期”是《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权利,特许人不得任意剥夺,厘清了“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边界。(文中张其、王爽、李思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